(2016)豫0181民初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双霞与李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霞,李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917号之一原告刘双霞,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振华,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霞诉被告李振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刘双霞治疗尚未终结,案件无法审理,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