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银山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山,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599号原告孙银山。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漳店,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林陆巷。负责人郑尉霞,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漳店运营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山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漳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西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孙银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银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华润万家公司、华润万家西漳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银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