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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韩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韩在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3号之一原告: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西蜀阜村。法定代表人:强宝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宁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在一(HANJAEIL)。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在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在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绍兴县鑫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董德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