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33号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洪珍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