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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梁保华与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村村民委员会、牛怀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保华,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村村民委员会,牛怀文,牛怀林,牛怀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保华,男,于2016年4月4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合东,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占印,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怀文,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怀林,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怀常,男,汉族,农民。上诉人梁保华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保华在二审期间死亡,本案需要等待梁保华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刁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