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顾超诉张志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超,张志佳,李丙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268号原告顾超,男,汉族。被告张志佳,男,汉族。被告李丙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超诉被告张志佳、李丙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顾超承担。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