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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戴青梅与姚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青梅,杜建军,姚哲,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夏元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445号原告戴青梅,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建军,男,200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戴青梅(本案原告),系杜建军母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开连,男,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哲,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洁,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中秀,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元根,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负责人谭青源,男,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骏,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青梅、杜建军与被告姚哲、夏元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戴青梅、杜建军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追加被告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青梅、杜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青梅、杜建军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 判 员  陈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文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