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魏洪保与陈小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群,魏洪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群,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洪保,农民。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小群与被上诉人魏洪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小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山、魏洪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兴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