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743号原告骆某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