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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743号原告骆某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骆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