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XX与冯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冯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306号原告XX,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生。被告冯建军,男,汉族,41岁。原告XX诉被告冯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