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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金素与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素,张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17号原告王金素,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军,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运英,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素诉被告张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素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素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素撤回对被告张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素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敬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