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于长庆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669号原告于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法定代表人韩春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张丽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