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宁吟、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余姚市泗门镇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内科专家(1)号办公室,采用尾随被害人的方式,趁虚扒窃得被害人黄某放在随身拎包内的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价值人民币1740余元的黄金吊坠1个及现金支票1张、银行卡1张等物品。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黄某陈述,价格咨询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医院扒窃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黄芝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