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7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于君与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于君,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702-2号原告:王于君。被告: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789号学仕家园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胡桂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于君为与被告台州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于君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24400元,由原告王于君负担。审 判 长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