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兰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兰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0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负责人庞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乃道,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建德,该行员工。被告兰建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告兰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负担。审判长 莫兰英审判员 韦 颖审判员 韦爱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