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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素英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46号原告张素英,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繁序(系原告之夫)。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碳儿胡同36号。法定代表人申晓侠,所长。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牟铁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原告张素英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所作户籍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被诉户籍登记行为作出时间为2004年3月2日。原告张素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2004年3月2日,原告张素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张素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