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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管×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男,1989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女,1989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89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桂阳,北京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1(王×之父),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管×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淑敏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熙娜、法官禹海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管×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桂阳、王×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管×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王×负担37元(已交纳),由管×负担38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王×);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淑   敏代理审判员 禹   海   波代理审判员 周   熙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峥书记员贾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