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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许友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41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5年11月4日被羁押,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1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系六合彩网站会员。2015年9月份开始,许某开始接受丁凤英、张叶辉(另案处理)等人下注并经营六合彩,后许某将张叶辉发展为其下级,并为张叶辉在六合彩网站上申请了下级会员账号,信用额度为40000元,并接受张叶辉投注。许某一共在六合彩网站上投注三次,投注金额共计125590元。2015年11月4日,民警根据举报将许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龙浩(兼)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