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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赵雷、赵明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楠,赵雷,赵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杨楠被执行人赵雷,男,1985年12月1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被执行人赵明升,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赵雷、赵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部分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