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圣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06号罪犯陈圣云。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圣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2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圣云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发料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圣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