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胡某某已将所欠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姜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