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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田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41号罪犯田丹,女,1986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花垣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州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9月13日起。于2003年5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195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64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丹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处罚金已经全部缴纳,现有奖励分22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丹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