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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倪高峰与殷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高峰,殷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329号原告倪高峰。被告殷建华。原告倪高峰诉被告殷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建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高峰诉称,原、被告系同村的邻居。被告殷建华是建筑包工头,平时雇佣懂建筑技术的当地的农民工给他修建房屋。因原告有粉刷的技术,被告多次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被告在2015年前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1000元。2015年原告再次为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485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至今未付。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给原告书写欠条1份。原告现起诉,请求是:1、判决被告殷建华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8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殷建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殷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倪高峰劳务费5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被告殷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