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黄荣心、董恩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心,董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64-3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心,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执行人董恩芳,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钟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恩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董恩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恩芳所有的牌号为鄂H×××××的小轿车。二、被执行人董恩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董恩芳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董恩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董恩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 之 山代理审判员 胡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五伍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