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培英与被告朱广元、李培娥、朱志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220-1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对原告朱培英与被告朱广元、李培娥、朱志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2016)宁012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8页第5行:“桂文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有误,应补正为“桂文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