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岳莉与袁建平、李红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莉,袁建平,李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57号申请���行人岳莉,女,汉族,工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袁建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李红利,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系被执行人袁建平之妻。本院在执行岳莉诉袁建平、李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建平、李红利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岳莉借款5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岳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袁建平、李红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亦未调查到袁建平、李红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袁建平、李红利外出躲债,原籍无人居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