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赵治国、翁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国,翁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赵治国,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翁国春,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本院在执行赵治国与翁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建霞执行员 温志鑫执行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