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与东阳市横店新发现中式餐厅、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东阳市横店新发现中式餐厅,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923号原告: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经营者:张金玉。被告:东阳市横店新发现中式餐厅。经营者;沈杭健。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与被告东阳市横店新发现中式餐厅、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东阳市横店锦玉糖烟酒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