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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涂叶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34号罪犯涂叶兴。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叶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680元,并对同案人应付的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闽刑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涂叶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叶兴自减刑以来,曾因用语言挑逗他犯引发争吵导致被殴打扣2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机修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1分。2016年2月23日缴纳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叶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