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92号原告吴某,原国棉二厂退休职工。被告尹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