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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92号原告吴某,原国棉二厂退休职工。被告尹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