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3民初344号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临路23号C5栋-7。法定代表人李远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和美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