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云斌、彭刚等与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斌,彭刚,虞云芬,顾春华,顾美玲,石建红,任乃进,张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870号原告赵云斌。原告彭刚。原告虞云芬。原告顾春华。原告顾美玲。原告石建红。原告任乃进。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德秀,江苏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斌、彭刚、虞云芬、顾春华、顾美玲、石建红、任乃进诉被告张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