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臧义与卜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义,卜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83号原告:臧义,农民。被告:卜露露,农民。原告臧义与被告卜露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士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