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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臧义与卜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义,卜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83号原告:臧义,农民。被告:卜露露,农民。原告臧义与被告卜露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士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