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333号原告陶某。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