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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寿南与忠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南,忠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初26号原告黄寿南,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忠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乐天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0968-5。法定代表人伯峥嵘,系忠县社会保险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南不服被告忠县社会保险局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中,原告以不愿再继续诉讼,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寿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南撤回不服被告忠县社会保险局确认其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寿南负担。审 判 长  方志锴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