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以“原判正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序金审判员 钟新阶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