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刚申请执行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谢利东、张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谢利东,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吴刚,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解放小区。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强义,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谢利东,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张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谢利东、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7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李强义、谢利东、张海,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70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70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3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