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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祖凯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福,董事长。被执行人祖凯,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祖凯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18898元及案件受理费1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祖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祖凯处执行回案款19065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福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