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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春平申请执行杨定富、郑秀芳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杨定富,郑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女,汉族,生于1978年,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地址,绵阳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定富,男,汉族,生于1962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秀芳,女,汉族,生于1966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春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定富、郑秀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定富、郑秀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