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学东诉张智刚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学东,张智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督7号申请人庄学东,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张智刚,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庄学东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3月28日发出(2016)内0402民督7号支付令,后无法将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张智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3月28日的(2016)内0402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申请人庄学东承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