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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银盛赌博罪2016刑初97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9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为福建省平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容绍云,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容绍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村××中街××号×楼的一无牌士多店内,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同年1月12日21时许,陈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43张。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相对较轻;被告人一直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当庭认罪,有悔罪的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被告人本身患有严重的痛风,一直在看守所接受治疗。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村××中街××号×楼的一无牌士多店内,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同年1月12日21时许,陈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43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黄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六合彩投注单收据43张、六合彩投注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合同复印件租赁房屋协议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人民陪审员  邝健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