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畅瑞庭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瑞庭,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畅瑞庭,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居民。被执行人王杰,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解店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姚明君占有被执行人王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8617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