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邱林与汪建军、李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汪建军,李晶,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邱林,居民。被执行人汪建军,居民。被执行人李��,居民。被执行人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邱林与汪建军、李晶、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汪建军、李晶、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43万元,由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5万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产,正在拍卖中,并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商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