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112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被告张爱军。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