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丛艳荣、冯建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丛艳荣,冯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219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金质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靖惠明,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丛艳荣,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冯建文,男,1979年iO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与被执行人丛艳荣、冯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丛艳荣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山青街115-2号(大房衩证长私字第2012003476号,建筑面积为561.18平方米)网点房屋以流拍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岛支行抵偿案款3545532元(其中各项费用为l07974元,本金3437558元),尚余款1046129.5元(其中本金62442元,利息983687.5元,计息日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l2月2日按调解书执行利率计息)未予给付,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