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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龙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昌华、廖承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昌华,廖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龙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廖昌华,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承根,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赣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承根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13×××12),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