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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1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秋多与肉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多,肉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38号原告:秋多,男,藏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肉桑,男,藏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秋多诉被告肉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秋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秋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秋多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 彩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尼玛桑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