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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徐永中,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邮电巷55号。代表人于飞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长庚路社区颐和电信花园2单元302号。法定代表人丁龙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述信,男,公司员工,住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徐永中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临澧公司)、常德市鸿泰电信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安装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先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传辉、被告电信临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被告鸿泰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述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1999年起即受被告电信临澧公司雇请从事通信设备、杆线、终端线路的维护等工作,2011年后被告电信临澧公司将上述业务发包给被告鸿泰安装公司承包经营,原告的身份随即变更为被告鸿泰安装公司员工,工作内容未变,且工作至2015年3月退休。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原告工作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14年2月17日,原告自行向社保部门一次性交纳了全部养老保险费81544.2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37503.6元。且原告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金后领取的退休金与职工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后享受的待遇之间存在差额。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交的应由二被告代缴的养老保险金37503.6元,并支付原告自行缴纳养老保险与职工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后享受退休待遇之间的差额部分。被告电信临澧公司辩称:原告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系个体工商户,2011年以前以打零工或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的形式代维、代办本公司部分通信设备、杆线、用户终端线路、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业务,本公司给付报酬,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本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被告鸿泰安装公司辩称: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代维协议时已年满45周岁,超过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龄上限,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每月发给原告的打卡工资实为劳务费,其中包含了单位应缴的社保费用。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王巧正义的事实1、1999年至2011年初,原告徐永中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以口头约定打零工或以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承接了被告电信临澧公司在临澧县安福镇总庙村模块点的电信业务,受被告委托主要完成如下代办事宜:①代维通信设备、通行杆线、用户终端线路;②代办固定电话装、拆、移机及IC卡、200卡、201卡等其他电信业务;③对模块点范围内电信用户每月产生的各种费用一次性买断包收;④完成其他业务收入任务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按以下标准结算:①发展电话用户代办费按5元/户、装机代办费按8元/户标准支付;②代销电话卡按省公司规定的代办费标准核发;③电话用户线路代维费按实装用户每线0.5元/月标准支付;④话费买断包收按话费总额的1%支付代办费等。被告支付报酬的方式是原告签字领取或按月通过银行打卡发放。2、2011年3月31日,被告鸿泰安装公司与被告电信临澧公司的主管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原属被告电信临澧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农村电信末端接入代维业务承包经营,主要内容为:①固定电话业务的安装与维修;②宽带业务的安装与维护;③用户线路障碍的查修;④架空线路、管道线路、交接箱分线设备的日常巡逻;⑤无人值守机房的日常巡查、应急发电;⑥通信局站(含机房、基站)的日常巡查;⑦其他代维业务。3、被告鸿泰安装公司承包经营被告电信临澧公司的农村电信末端接入代维业务后,随即招收原告徐永中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分片完成工作任务,并与之签订代维人员上岗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对原告等人的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及处罚规则等进行规定,主要内容有:①日常工作:遵守考勤纪律及相关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技能,服从公司组织调度、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②配合营销及欠费的收缴;③障碍处理;④业务开通;⑤基础维护:负责维护区域内设备、杆路、光电缆等通信设施的巡查和保护,负责户外设备及线路的日常维护、通信电缆的保障,保证维护资料的完整、准确,并负责代维区域内无人值守机房的油机发电工作;⑥投诉处理:避免用户投诉,并负责维护区域内装维类投诉处理。劳动报酬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维护费、装移机费、油费补贴、保险金、通信费补贴,其中维护费及装移机费纳入考核。保险金原则上由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另规定:员工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所布置的工作任务或无理取闹的,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违反劳动纪律或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等,公司有权解除上岗协议。上岗期内,原告在劳动工具、劳动用品等方面与公司同工种同岗位员工享受同等待遇。4、被告鸿泰安装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显示,实发工资为应发工资扣除税金、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及考核金额后的实发工资以银行打卡的方式支付。因原告徐永中于2011年被聘为被告鸿泰安装公司员工时已年满57周岁,该公司以原告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缴纳社保费的年限为由,对应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未在核发的工资中扣除后上缴社保机构,而是直接按月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原告。原告徐永中身满60周岁后,于2014年2月17日自行在临澧县社保处缴纳了全部养老保险费81544.2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37503.6元。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工作期间二被告应否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认为其自1999年起至2014年止,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被二被告聘为公司员工,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二被告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电信临澧公司认为原告以打零工或代维工的形式承接其电信业务,从而获取劳动报酬,报酬虽然以银行打卡方式支付,但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银行卡支付的仅是劳务费,而不是员工工资。被告鸿泰安装公司认为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即使是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也已连同工资一并发放给了原告,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公司再行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徐永中以打零工或签订代维协议的方式承接被告电信临澧公司在临澧县安福镇总庙村模块点的部分电信业务,从而获取报酬,二者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形成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被告电信临澧公司以工资形式支付的仅是劳务费,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因此被告电信临澧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原告徐永中要求该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鸿泰安装公司承包被告电信临澧公司全部农村电信末端接入代维业务后,招收原告等人从事具体的代维工作,双方签订代维上岗协议书,对原告的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及各种待遇、处罚规则等予以明确,规定原告须遵守考勤纪律、工作制度,服从调度,参与技能培训,违反劳动纪律或违规作业的可以解除上岗资格,并代缴社会保险等。二者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其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的报酬是员工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告鸿泰安装公司具有为原告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该公司将单位应缴部分连同工资一并发放给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因被告鸿泰安装公司已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发放非原告,且原告未提交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与职工正常缴费后享受退休待遇存在差额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徐永中要求被告鸿泰安装公司补偿其养老保险费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永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永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莉附本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