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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通州区平潮志清汽车租赁服务部与王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平潮志清汽车租赁服务部,王志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738号原告通州区平潮志清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钱志清。被告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平潮志清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王志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州区平潮志清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