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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彩萍与王小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根英,周彩萍,王小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根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萍。原审被告:王小静。上诉人李根英为与被上诉人周彩萍、原审被告王小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根英于2016年4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根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根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上诉人李根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倩